“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是1986年公布,并于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年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然而該法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比珖舜蟠?、銅陵有色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丁士啟近日在接受《中國礦業(yè)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全國兩會上,他將提交1個議案和6個建議,其中關于修改《礦產資源法》有關條款的議案是他重點關注和推進的一項。
全國人大代表、銅陵有色集團副總經理丁士啟
距離上一次修改《礦產資源法》已經過去10年,而據記者了解,2009年修訂版僅對該法中引用的規(guī)定的名稱進行了修正,對于相關法律條款并無修改。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國”以來,隨著立法背景的變化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管理等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呼聲愈發(fā)強烈。
在丁士啟看來,《礦產資源法》目前在實施過程中至少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礦產資源法》中規(guī)定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審查批準制度不符合現行礦產資源管理現實,也不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二是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中權責劃分不盡合理。
丁士啟認為,現行《礦產資源法》第13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guī)定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批制。然而,早在2001年,國務院就進行了新的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為了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02〕24號)的精神,2003年5月,原國土資源部發(fā)布了《關于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不再進行認定,設立備案管理制度?!斑@一制度改革,對于保護礦業(yè)投資主體合法權益、提高審批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一改變屬于下位效力的部門規(guī)章對上位效力的法律的直接變動,違背了立法修法的基本原則?!?/p>
在儲量評審備案方面,依據現行規(guī)定,礦業(yè)權人申請評審機構對儲量報告及相關要件進行合規(guī)性評審,報告評審通過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評審意見書和相關備案要件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審查通過后對儲量報告進行備案并出具儲量備案證明。
丁士啟認為,在現行儲量評審備案制度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儲量評審的書面資料的合規(guī)性負責,儲量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由涉及礦業(yè)權利益的報告提供者負責,這種權責劃分忽視了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中的核心地位的現實,極大地增加了以次充好、弄虛作假的儲量報告通過評審并備案的可能性,背離了國家設立儲量評審備案制度的宗旨和目的。
“因此我要建議修改《礦產資源法》相關條款,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實行評審備案制度以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倍∈繂⒄f,具體而言可以從三方面予以考慮。
一是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管理制度。將現行《礦產資源法》第十三條“對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審查批準制”修改為“對礦產資源儲量實行備案管理制”。
二是明確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儲量評審備案時的地位及責任。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礦產資源儲量真實性、可靠性最重要的把關單位,其責任巨大,其出具的資源儲量備案證明是礦業(yè)權投資、交易、融資等市場經濟活動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對礦業(yè)權市場價值的背書。建議在礦產資源法相關條款中一并規(guī)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評審備案過程中的責任及義務,切實保障礦產資源儲量可靠。
三是提高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提供者的資質要求,提高報告的可靠性。應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提供者的資質要求,對此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實施細則,提高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提供者規(guī)模、專業(yè)等要求,規(guī)范報告的格式。同時,要求報告提供者對于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明確其承擔報告的法律責任,經濟上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從全國人大相關人士了解到,2017年5月25日,原國土資源部成立了《礦產資源法》修改小組,標志著新一輪《礦產資源法》修改正式啟動。自然資源部有關部門也在2018年就《礦產資源法》修改的有關問題在一定范圍內初步征求了意見。目前,《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的整體立法規(guī)劃之中,但具體時間表和細節(jié)還有待明確。
來源:中國礦業(yè)報